行业动态

首页 > 新闻/视频 > 行业动态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6-08-17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踝关节固定带.jpg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属及驻辽军队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依据《关于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辽医保规〔2025〕7号)相关要求,省医保局已在省医保信息平台的招采子系统中开发完成全省统一的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和医用耗材直接结算模块(以下简称“直接结算模块”),现就进一步做好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结算时间

符合直接结算条件的医药企业、医疗机构应于2026年9月1日零时起,使用直接结算模块进行直接结算工作。各市医保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将当月的直接结算金额明细录入直接结算模块。各市原结算方式合并运行的过渡期为3个月,2026年底前所有符合直接结算条件的业务均应在直接结算模块完成。

二、操作流程

(一)医药企业操作步骤

1.登录与发起:使用原账号密码登录招采子系统,进入“药品交易结算”或“耗材交易结算”模块。

2.上传发票并关联订单:通过“票据管理”菜单按规定时限上传发票。在“订单配送”或“发起结算申请”界面按规定时限将发票与集采订单关联。

省招采子系统直接结算模块支持医药企业将发票批量导入功能(详见附件1)。

3.发起结算申请:关联发票后,提交结算申请。

4.对账确认:系统生成对账单后,点击“对账管理”菜单进入“对账确认处理”页面,按规定时限完成对账确认。逾期未确认的,系统默认对账无误。

(二)医疗机构操作步骤

1.登录准备:使用原账号密码登录招采子系统,进入对应直接结算模块进行操作。

2.对账核对:系统对账单生成后,点击“对账管理”菜单进入“对账确认处理”页面,在规定时限内与配送企业完成对账核对。逾期未确认核对的,系统默认对账无误。

(三)医保部门操作步骤

1.账号准备:各市医保局通过招采子系统创建子账号,并分配结算相关角色与权限,所属医保中心使用子账号登录。

2.下载支付单:省招采子系统每月自动生成支付单,各市医保中心登录招采子系统下载支付单及支付单明细。

3.支付与导入:依据系统下载的支付单金额在医保核心业务子系统完成实际支付,将支付明细按规定时限导入招采子系统,完成支付信息闭环。

省招采子系统直接结算模块支持与各市医保核心业务子系统基本功能对接(详见附件2)。

相关方具体操作手册详见附件3。

三、相关要求

(一)各市医保局务必高度重视,按时间节点完成省级统一货款结算操作流程配套的相关工作。医保中心要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对账、支付、货款结算信息闭环流程;确保过渡期内对医药企业货款结算时限不变。

(二)医疗机构应将集采、非集采的药品、耗材采购订单分开制定与提交,要根据临床实际需求及时在招采子系统内提交订单,严禁事后补录订单;确保收货后于规定时限内、在系统内进行收货操作,避免因超过规定配送时限导致订单失效问题。

(三)医药企业应严格按规范的配送流程及时响应、完成订单配送。务必按实际配送的集采药品或耗材订单分开开票,确保发票信息与订单明细逐笔对应,确保货款结算数据真实、流程合规。

(四)各市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及《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做好直接结算资金收支管理、会计核算等工作,保障医保基金专款专用、核算合规。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6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