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视频 > 行业动态时间:2026-07-29
内蒙古《关于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区医疗保障局,各药品、医用耗材配送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自治区医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医保发〔2022〕12号)以及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关于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管理工作的通知》(内药采中心字〔2026〕105号)要求,进一步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规范配送服务秩序,提升配送服务能力,保障全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稳定供应。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管理是指通过自治区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配送管理工作。适用于参与全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生产企业(直接配送)和配送企业。
二、配送企业申报与备案管理
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应依法取得药品或医用耗材生产经营资质,且应符合配送药品或医用耗材相适应的经营范围。具备配送能力的配送企业和自行配送本企业产品的生产企业可自主申报参加本市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配送活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医保部门负责配送企业管理,每季度开展一次遴选工作。配送企业应对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对已生效的配送关系履行配送责任。
三、配送服务要求
配送企业应按照医疗机构发送的订单及时配送药品和医用耗材,确保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原则上急需药品和医用耗材6小时内送到,一般药品和医用耗材72小时内送达,节假日照常配送。实行县域医共体内药品和医用耗材的统一配送,保障基层医疗机构供应。配送企业应通过招采子系统开展配送业务,准确核对配送产品信息,确保所配送产品的医保编码、产品名称、剂型、规格、包装数量、采购价格、生产企业等信息与网上采购订单信息相一致。配送企业因协议到期、法律纠纷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开展配送的,应提前向市医保部门报告,申请解除配送关系。
四、配送服务评价
市医保部门实行配送服务评价制度,每半年开展一次服务评价,依托招采子系统数据,对订单配送到位率、三日配送率、基层医疗机构覆盖率、数据质量、医疗机构满意度、集采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实行量化得分,计算得出配送企业综合得分,于每年2月底和8月底前分别完成前一年、本年度上半年配送企业综合评价工作。开通配送权限未满三个月的配送企业,暂不纳入评价范围。属于集采中选生产企业选择的配送企业,应及时将配送企业综合评价结果告知相关生产企业。
五、评价结果应用
(一)评价结果实行分层应用。市医保部门将根据评价结果分别标注颜色,配送企业综合得分80分及以上的,标注为绿色,推荐医疗机构选用;60-79分的为合格,标注为黄色;低于60分的为有配送风险的企业,标注为红色,由市医保部门向配送企业发送配送企业履约提醒,要求相关企业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暂停其在评价地区的配送资格。鼓励被暂停配送资格的配送企业进行配送服务评价修复,被暂停资格自评达到合格以上标准的,经申请和市医保局复核后可重新开通配送资格。
(二)将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主体纳入信用评价管理体系,由市医保局梳理报送相关问题线索,依规开展信用评价认定工作。
六、工作要求
1、全市各级医保部门要主动向医疗机构、配送企业做好相关政策解读,广泛听取意见,及时回应关切,切实提升供应保障能力和效率,保障药品和医用耗材充足稳定供应。
2、各旗县区定期梳理集中采购配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处置配送异常情况,动态掌握辖区内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情况;同时配合市局做好配送服务评价相关工作,确保评价工作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