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视频 > 行业动态时间:2026-01-05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医保医用耗材支付管理目录(试行)〉的通知》 政策解读

近日,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印发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医保医用耗材支付管理目录(试行)〉的通知》,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3号)要求,进一步加强福建省医保医用耗材标准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省医保局组织制定了《福建省医保医用耗材支付管理目录(试行)》(以下简称《医用耗材目录》)。《医用耗材目录》编制过程中,省医保局结合本地临床需求、耗材技术发展等情况,采用国家15位耗材编码(C码)与我省现行医保医用耗材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一对一对接,达到医保医用耗材支付规则更加明晰、支付更加精准,医院违规使用耗材风险下降,医保基金使用更加安全的目的。
二、主要内容
(一)目录构成。《医用耗材目录》包含规范目录条目4322条,实行“三级分类+通用名+材质特征”(国家15位编码)管理,具体包括:15位耗材分类代码、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三级分类、医保通用名、材质、特征参数、医保支付类别、先行自付比例。
(二)管理原则。《医用耗材目录》实行准入制度,采用“通用名+材质特征”管理的国家15位编码进行管理。建立健全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医疗科学技术发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修订情况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全省执行统一的医保医用耗材目录和先行自付比例,各统筹区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调整目录。
(三)明确支付范围。《医用耗材目录》所列医用耗材是指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根据我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文件(立项指南)可另行收费,具有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符合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项目目录相关规定的医用耗材,适用于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属国家和省明确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范围或《医用耗材目录》范围之外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四)明确支付标准。对于《医用耗材目录》内的集中带量采购医用耗材,按集中带量采购相关规定的医保支付标准支付。非集中带量采购医用耗材按现行政策的医保支付标准支付。医用耗材医保最高支付限额按现行政策执行。
(五)明确适用范围。《医用耗材目录》适用于全省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是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医用耗材费用的政策依据。定点医疗机构根据临床实际需要使用医用耗材不受《目录》约束和限制,医用耗材超出《目录》范围或使用场景超耗材注册证适用范围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6年2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2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解读处室:医药服务管理处 咨询电话:0591-86312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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