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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关于开展2025年(下半年)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企业报名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5-10-15

兴安盟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关于开展2025年(下半年)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企业报名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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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

  为满足兴安盟医疗机构采购需求,保障医用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及时供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19〕41号)要求,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兴安盟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将于2025年10月15日至2025年10月31日开展医用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集中采购配送企业报名工作,现将报名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配送方式和配送范围

(一)医用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可直接配送,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配送企业配送。

(二)配送范围:兴安盟范围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含基层医疗机构)。

二、报名条件

拟申请参与医用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集中采购配送的企业,须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子系统的订单确认、备货、配送的有关规定。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三)具备及时、足量的配送产品的物流能力和应急保障能力;

(四)有良好的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能力。

(五)耗材企业已具有兴安盟区域配送资格,本次不需报名。

三、报名材料要求

所有拟参加我盟医用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集中采购配送企业,须严格按照《兴安盟2025年下半年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企业报名材料要求及模板》(见附件1)和本通知的要求,编制、装订和报送资质材料。

(一)报名材料请使用A4纸,并按照要求和模版顺序胶装成册,不要做任何改动,封面要求使用纸质材料,不得使用塑料材质封面。

(二)报名材料应清晰完整,不清晰、不完整造成无法核验,企业自行承担责任。

(三)企业提交的所有材料及往来函电均使用中文,外文资料需提供原件的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材料内容不得有涂抹、刮、擦和覆盖。

(四)报名材料需逐页加盖企业清晰公章(加盖企业其他印鉴无效),并在规定时间内递交。

(五)报名材料可现场递交或邮寄,快递邮寄以送达时间为准。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材料视为放弃报名。

(六)报名材料中的关键性材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及配送企业报名承诺书不予补充和修改,其他非关键性材料有错误或不完整的,企业须在告知后五个工作日内递交完整的材料。公示不通过的企业,不再接受补充材料,可在下批次重新报名。

(七)报名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不予受理。企业应保证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材料,一经发现将取消其报名资格及配送资格。

(八)企业须严格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经营范围勾选拟配送的医用耗材配送类别,且不得涂改。

(九)企业配送产品涉及二类医疗器械的,须附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

(十)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报名直接配送的,须提供生产企业直接配送申请书原件。

(十一)企业须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先截图后打印以下5项内容:企业照面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经营异常信息、严重违法信息。

四、报名时间和地点

报名时间:2025年10月15日-2025年10月31日

工作日受理时间:8:30-11:00   14:30-17:00

报名地点:兴安盟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药械科305室(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兴安北大路36号)

联系电话:0482-8250918

兴安盟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202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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