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2-05
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深入推进医用耗材阳光挂网价格治理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治理改革,推进医用耗材和药品阳光网上采购、应采尽采,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更加充分竞争、公平竞争,现就优化江苏省药品和医用耗材管理子系统“南京专区”(以下简称“南京专区”)阳光挂网采购服务及价格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阳光挂网
1. 经省级及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等特殊程序审批注册的创新医用耗材,按生产企业申报价格挂网,但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各省级现执行挂网价和定点医疗 机构在“ 南京专区” 应急采购价格。
2. 已在3个省级行政区挂网销售,或已在南京地区3家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申请采购(含备案采购、应急采购,下同)的医用耗材,可在“南京专区” 申报阳光挂网,挂网价格为各省级现执行挂网价或定点医疗机构在“ 南京专区” 应急采购价格。
3. 对不满足在3个省级行政区挂网销售,或未在南京地区3家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申请采购的医用耗材,可先申请挂网但暂不确定挂网价格。对此类产品,医疗机构可在“南京专区”正常采购,采购价格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生产企业议价确定。待满足“南京专区”阳光挂网要求后,经生产企业申请,按各省级现执行挂网价、定点医疗机构在“南京专区” 应急采购价格、定点医疗机构在“南京专区”实际采购价格三者中的最低值确定“南京专区”挂网价格。
4. 外省省级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可以带量采购中选记录申报挂网,申报价格为各省级现执行挂网价、带量采购中选价格、定点医疗机构在“南京专区”应急采购价格三者中的最低值。
5. 已挂网产品同注册证的未挂网规格型号如需挂网的,应按照未挂网产品申请阳光挂网。
二、强化价格监测
6. “南京专区”定期对同类医用耗材挂网产品(根据国家医保医用耗材编码前15位判定是否同类产品)价格数据进行采集。其中,对于挂网价格低于100元(含)且超过同类产品价格50%以上的,以及挂网价格高于100 元(不含)且超过同类产品价格30%以上的,与生产企业开展议价,按照议价结果调整挂网价格。
7. 原则上医用耗材产品在“南京专区”阳光挂网后2年内无采购交易的挂网产品,将予以撤网。对阳光挂网满1年且无网上采购配送记录的产品,生产企业可主动申请撤网。在产品撤网后1年内,对与已撤网产品同注册证产品的阳光挂网申报,不予受理。
三、完善议价管理
8. 鼓励定点医疗机构与企业在“南京专区”对已挂网的药品和可单独收费医用耗材产品开展自主议价,并执行“零差率”销售。根据《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完善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和执行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发〔2024〕31号)要求,对于开展自主议价的定点医疗机构给予结余留用奖励。每年3月按照医疗机构自主议价结果计算各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结余留用奖励,当年内拨付。如同一医用耗材存在多家定点医疗机构议定价格的,原则上于次年按照最低议定价格调整该医用耗材挂网价格。医保部门做好激励政策与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等政策衔接,住院部分结余费用单独计算,不再重复补偿。
9. “南京专区”联动全国省级挂网价格,如存在其他省级挂网价格低于“南京专区”挂网价格的,生产企业应在省级挂网低价执行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南京专区”提交降价申请,逾期未提交的,首次予以暂停相关产品挂网1个月,并直接调整挂网价格,待暂停期满后恢复挂网;第二次予以暂停挂网3个月,直接调整挂网价格,待暂停期满后恢复挂网,并纳入阳光采购信用记分管理。
10. “南京专区”及时发起挂网产品价格联动,采集外省市挂网价格与相关医用耗材生产企业开展价格确认,经确认予以调价的产品按照上述规定予以暂停挂网及纳入阳光采购信用记分管理。
四、实施信用管理
11. 实施阳光采购信用记分管理,参照全省药品(医用耗材) 阳光采购信用记分管理机制,对企业提供虚假证明资料、不按时配送、带量采购负面行为进行记分。对涉事企业,视信用记分采取书面提醒、平台标注、延迟挂网、现场约谈、暂停配送资格、限制参加带量采购等处置。
12. 以下行为同步纳入阳光采购信用记分管理:配送企业线下供应或配送;配送企业申请率、配送率不达标且未及时整改;生产企业未及时更新注册证、国家编码等产品信息;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完成带量采购约定量后供应不及时等。
13. 鼓励企业开展信用记分修复。除提供虚假证明资料、带量采购中放弃中选结果等明确不允许修复的事项外,企业针对负面行为具体行为采取纠正、弥补措施,可申请进行信用记分修复。
五、相关要求
14. 国家对医用耗材阳光挂网价格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5. 本通知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文件中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南京市医疗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