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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医保局《关于启用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招采管理子系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款结算功能的通知》

时间:2023-11-29

山东省医保局《关于启用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招采管理子系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款结算功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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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国家医疗保障局医保统一信息平台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管理子系统”)全面落地应用,确保结算工作有序平衡推进,现启用招采管理子系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款结算功能。

一、自2023年11月29日0时起,关停山东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原平台)订单退货及退货确认功能。对于医疗机构退货状态为“已提交待确认”的订单,配送企业未及时响应的,医疗机构可在招采管理子系统中重新发起退货。

二、自2023年12月15日0时起,关停山东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原平台)订单收货功能。

三、自2023年11月29日0时起,启用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招采管理子系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款结算功能。

四、将收货时间在2023年9月1日0时以后,未完成结算的订单,迁移至招采管理子系统“交易结算”模块进行结算,配送企业收款按招采管理子系统医保结算账号支付;9月1日前未完成结算的订单暂按原渠道进行结算。

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山东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原平台”)”-“药品交易”-“订单支付信息”模块中,已提交2023年9月1日后收货订单的汇总结算单,原平台不再受理,将按原路径退回至未创建状态,若退回汇总结算单中含2023年9月1日前收货订单,医疗机构可重新提交,暂按原渠道进行结算;县市区医保结算部门在“山东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药品交易”-“订单支付信息”模块中,状态为“已确认收款”“已支付”的汇总结算单,不再退回,须尽快按结算流程完成支付(详见附件1)。

六、2023年12月15日0时前,各相关医疗机构、配送企业须登陆“山东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药品交易”-“订单操作”模块,对状态为“已响应待配送”“已配送待收货”“收货中”订单进行收货确认、订单撤销等相关操作(详见附件2),未在时限内完成操作的相关订单将默认为收货状态,统一迁移至招采管理子系统。

 

   202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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