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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医药价格和集中采购中心《关于开展公立医疗机构临床检验试剂挂网交易目录第四轮动态调整的通知》

时间:2024-11-04

安徽省医药价格和集中采购中心《关于开展公立医疗机构临床检验试剂挂网交易目录第四轮动态调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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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企业:

根据《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临床检验试剂网上集中交易实施方案》(皖卫药〔2017〕55号)规定,现开展我省公立医疗机构临床检验试剂挂网交易目录第四轮动态调整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办法

(一)备案目录产品申请转入集中交易目录

备案目录内的产品,如企业提出调整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价格及证明材料,省医药采购中心根据限价依据及限价办法计算限价,经公示、企业确认后纳入集中交易目录。

1.限价依据

(1) 2022年1月1日以来全国最低省级平台挂网价(包括中标价、挂网限价等,下同)。如企业自愿以省级(含省级联盟)带量采购中选价参与目录调整,视同省级中标价。

(2) 2022年1月1日以来安徽省各公立医疗机构最近一次实际采购价(截至2024年11月3日,以我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已经配送的采购单为准。对有我省、市级医院采购的产品,仅取省、市级医院的实际采购价;对无我省、市级医院采购的产品,取我省各医院的实际采购价,下同)。

2.限价办法

(1)产品有全国省级平台挂网价。①全国省级平台挂网价最低值;②我省各公立医疗机构最近一次实际采购价的次低值。取上述两者的低者作为限价(无我省公立医院实际采购价,仅有外省价格的产品以外省平台挂网价的最低价为限价)。

(2)产品无全国省级平台挂网价。以我省各公立医疗机构最近一次实际采购价的中位数下调10%作为限价。

(3)备案交易目录没有全国省级平台挂网价和我省公立医院实际采购价的产品不予调整,无需申请。

(二)集中交易目录产品申请转入备案目录

对不同意当前平台挂网限价的集中交易目录内产品,企业可申请转入备案目录。

二、申请时间

2024年11月4日至2024年11月20日,逾期不再受理。

三、相关说明

(一)请及时登录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检验试剂数据库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 “检验试剂招采”—“动态调整管理”—“目录调整申请”模块选择相应产品发起调整并提交,无需递交纸质材料。

(二)有2022年1月1日以来全国最低省级平台挂网价的产品,须在申报系统如实填报价格,并上传证明材料(省级挂网平台截图、中标通知书等);无2022年1月1日以来全国省级平台挂网价的产品,须上传承诺书扫描件(盖章,内容见附件)。

(三)企业按照产品本地编码(即流水号)的包装规格如实填报价格等相关信息。

(五)请相关企业高度重视,规范填报。因企业填报不规范导致的价格信息错误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等,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六)企业对所提供的价格信息及证明材料合法性、真实性负责。省医药采购中心将对全国最低省级平台挂网价予以公示。若发现有未如实提供产品(以本地编码计)相关信息的,经查实后,按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制度有关规定予以记录。

安徽省医药价格和集中采购中心

202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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